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作者:羅揚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一)投資受益

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二)相關法規: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第2~4條

1.郵政儲金得投資下列國內外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1)經依各國法令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受益憑證。

(2)上市(櫃)股票。(包括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企業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增資股份及核准上市(櫃)之承銷中股票)及新股權利證書。

2.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之限額如下:

(1)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五。

(2)個別基金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3.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

(1)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

(2)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違規之處罰:

(一)處罰依據:

儲匯法第26條。

(二)違規事實:

中華郵政公司未依下列法規之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1.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2.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三)處罰對象:

中華郵政公司。

(四)處罰內容: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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