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房屋稅之情形(房14、房15)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1.公有房屋供下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1)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2) 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3) 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4) 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5) 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6) 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公賣事業及政府經營之自來水廠(場)所使用之廠房及辦公房屋。
(7) 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8)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9) 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
(10) 政府機關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舉辦事業使用之房屋。
2.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1)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2) 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3) 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4) 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5)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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