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估價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估價
作者:陳仕弘權利估價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估價
一、權利變換之意義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二、法源依據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其評估項目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如透天厝)之基地權利估價
權利變換前為非屬區分所有之建物者,應以該建物之房地總價乘以基地價值比率計算基地權利價值。但基地權利價值低於素地價值者,以素地價值為準。
四、素地(如空地)權利價值之估價
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以素地價值推估其土地權利價值。
【三民輔考-不動產估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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