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平倉數量分析

作者:林一元

未平倉數量分析

未平倉數量分


未平倉數量

一、定義
市場上未沖銷掉之多頭或空頭部位的單邊數量。舉例來說,若市場上只有A、B兩位交易人,A買入一口小麥期貨(持有多頭部位),B賣出一口小麥期貨(持有空頭部位),則此時市場上之未平倉量為一口,非二口。
二、未平倉數量之計算
1.得僅計算未平倉之多頭部位或未平倉之空頭部位。
期貨市場之未平倉多頭部位數量,必等於未平倉空頭部位!
2.未平倉數量之概念
未平倉合約數量=買方(多頭部位)尚未賣出數量=賣方(空頭部位)尚未買入數量

未平倉數量之增減

取決於買方與賣方所進行的是新交易或平倉交易。
一、買賣雙方均為新交易未平倉數量+1
若目前市場上未平倉量為0,今有A、B兩人分別各買入與賣出一口合約,均為新交易,則此時市場上未平倉量增加一。
二、買方為新交易,賣方為平倉交易未平倉數量不變
若市場上原本之A、B兩交易人,有一口未平倉
買方為新交易,代表A將原本手上之期貨合約,賣給市場上另一位新加入交易的C,使得A平倉退場,此時整個市場上之期貨未平倉數量仍為一口B、C之一口合約。
三、買方為平倉交易,賣方為新交易未平倉數量不變
若此時再有一位交易者D進入市場,賣出一口合約,由原本持有空頭部位的B買入平倉出場,整個市場就剩下C與D之間一買一賣之關係,未平倉數量仍維持一口合約。
四、買賣雙方均為平倉交易未平倉數量-1
若此時D向C買入期貨合約平倉,而C也藉此賣出期貨合約平倉,則D、C皆平倉出場,市場上之未平倉數量減少一口未平倉數量=0。


期貨相關衍生性商品

利率衍生性商品

一、遠期利率合約(Forward Rate Agreement, FRA)
1.定義:
外匯買賣雙方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以當初約定之名目本金及利率,進行本金及利息之交易。借款者可透過遠期利率合約交易,降低甚至規避利率風險,而投機者可透過對利率走勢之預期,買賣遠期利率合約賺取差額利潤。
2.交易動機:
(1)借款者:
擔心未來利率上漲,使得借款成本增加,則可先買入遠期利率合約,鎖定利率,以此固定利率規避利率上漲之風險。
(2)投資者:
預期在未來特定期間內,可獲得浮動利率收入,卻又擔心利率下降造成收入減少,則可先賣出遠期利率合約,鎖定利率,以此固定利率規避利率下跌之風險。 
二、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 IRS)
1.定義:
就操作員則而論,係訂定契約雙方,於名目本金貨幣金額相同下,固定每隔一段時間,根據事先約定之利率型式,一方收入(支付)浮動利率利息,並支付(收入)固定利率之利息,另一方則相反。然而,在實務上,定約雙方只進行淨收付差額的清算支付。
2.交易動機-比較利益之評估
(1)理論上,在固定利率市場有比較利益之公司,會選擇以固定利率貸款;在浮動利率市場有比較利益之公司,會選擇以浮動利率貸款。
(2)然而,在實務上,基於特殊需求考量,擁有固定利率市場比較利益之公司,可能希望使用浮動利率貸款;擁有浮動利率市場比較利益之公司,可能希望使用固定利率貸款。因此,各取所需之下,形成利率交換市場。
3.利率交換之操作:
假若花旗銀行的CFO,面臨以下二家債信等級不同的公司,依據各自不同之授信條件,其可享有之貸款利率如下:
當下A公司需要一筆2,000萬元的浮動利率貸款,B公司需要一筆相同金額之固定利率貸款,而兩公司相較之下,A公司無論以何種計息方式進行貸款,其貸款成本都比B公司便宜,因此A公司具有貸款之絕對利益
※以固定利率借貸者,A公司較B公司便宜1.2%。
※以浮動利率借貸者,A公司較B公司便宜0.7%。
A公司以固定利率進行貸款,較浮動利率貸款便宜,相對地B公司以浮動利率進行貸款,具有比較利益。
(1)A公司以固定利率10%借入,再以10%借出,並以LIBOR借入。  
A.浮動利率在LIBOR+0.3%以下時,A公司才會接受,且借出之利率必須小於對方(B公司)之固定利率成本,B公司才會接受。 
B.交換後之貸款成本:
10%-10%+LIBOR=LIBOR<LIBOR+0.3%
(2)B公司以浮動利率LIBOR+1%借入,再以LIBOR借出,並以10%借入。
A.固定利率在11.2%以下時,B公司才會接受,且借出之利率必須小於對方(A公司)之浮動利率成本,A公司才會接受。  
B.交換後之貸款成本:(LIBOR+1%)-LIBOR+10%=11%<11.2%

匯率衍生性商品

一、貨幣交換(Currency Swap)
1.定義:
套用前述利率交換之原理。交易雙方,各以其具比較利益之利率取得不同之貸款金額,並於期初交換本金,由借方支付貸款利息,期末再加本金換回。
2.交易動機:
(1)海外融資需求:
分屬不同母公司之二家海外子公司,因種種現實因素而無法在當地取得成本較優惠之貸款,故可透過各自不同國籍之二家母公司,各以其具比較利益之利率借款給子公司,接著再由這兩家海外子公司進行交換。
(2)避免匯兌風險:
透過貨幣交換,二家母公司皆可取得利率較低之貸款。而在交換之過程中,二家子公司不但獲得低利之外幣貸款,且支付利息之幣別與貸款來源相同,直接避開匯兌風險。
二、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Non-Delivary Forward)
1.定義:
一般遠期外匯契約,係由買賣雙方約定未來特定時間,依據已約定之名目本金與匯率交換貨幣。而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係針對及其匯率與約定匯率之差額,由一方支付予另一方,無須進行本金之全額交割。
2.交易動機:
(1)外匯避險:
透過遠期合約規避未來匯率波動之風險,降低外匯交易損失。
(2)操作:
目前匯率為US$1:NT$32,假若鴻海企業未來有一筆來自海外的收入US$1,000萬,且該公司預期未來新台幣恐走升,則鴻海企業可透過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交易合約,將匯率約定為US$1:NT$32.5,到期時若即期匯率為US$1:NT$31.6,則銀行須交付給鴻海企業:US$1,000萬×(NT$32.5-NT$31.6)=NT$900萬,雙方無須同時交換原始本金。


資產證券化


證券化定義

發行者以其資產之現有價值,或未來收益為擔保,對外公開發行的一種金融工具。證券化3最早之起源,係銀行將其手上承作之抵家貸款債權,以證券之形式於公開市場上發行販售。

運作原理

透過信託架構,以資產持有機構為委託人,將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據此發行受益證券,於市場上募集資金。

證券化種類

一、不動產證券化
1.定義:
(1)係指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
(2)係指將不動產為標的之證券化過程,更明確能用下列各表示:
A.經由受託機構(信託機構)完成主導。
B.將不動產物權予以規格化、單位化及細分化。
C.經由設計發行具有債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受益證券)
D.同時透過信託增加其信用。
E.直接由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2.我國現行制度:
(1)以信託為架構。
(2)採兼顧信用評等與監督機制。
(3)採取核准制。
(4)制訂利害關係人迥避原則。
(5)主管機關核准後限期募集資金。
(6)限制借款之上限。
(7)定型化契約明定應記載事項。
(8)訂有完善估價機制。
(9)嚴格限制計劃變更。
(10)加強財務控管,嚴格限制投資範圍。
(11)嚴格控管投資風險。
(12)政府參與監督。
3.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1)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
即「資金運用型」,其特性為先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後,再將其資金投資不動產。
(2)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
即「資金流動型」,其特性為先將不動產信託後,再以此發行證券募集資金。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
1.定義:
(1)又稱架構式金融。
(2)創始機構透過特殊目的機構之創設,以其所持有 之汽車貸款債權或其他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租賃債權、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債權或其他金錢債權,將其 ,由 以該金融資產為基礎或擔保,或者經由 機制,將金融資產重新包將成小額或單位化後,發行 ,以向投資銷售獲取資金之行為。
2.特性:
金融資產證券化不同於傳統上之直接金融或間接金融之資金調度模式,具備下列特性:
(1)創始機構應移轉資產予特殊目的機構
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之基礎資產,必須與創始機構之原有資產分離,始能達成破產隔離之目的,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屬於出售資產,而非借入款項。
(2)由特殊目的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A.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7條)。
B.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為短期票券(財政部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台財融 (四) 字第 0920025919 號)
(3)投資人之收益來自特定金融資產所生本金及利息之現金流量。
(4)現金流量可委由服務機構代為管理。
(5)以特定金融資產作為信用評等之基礎
特殊目的機構用於支付證券投資人之本金及利息,來自於所受讓金融資產所產生之現金流量,因此特殊目的機構所發行有價證券之信用等級,應以所受讓特定金融資產之品質而定,而與特殊目的機構或創始機構無關。
(6)金融資產證券化得採用信用增強機制
A.內部增加機制
提供超額資產、優先劣後架構之運用、現金準備帳戶、利差帳戶、附追索權、更換部份資產。
B.外部增強機制
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承諾或信用狀、投保信用保證、提供擔保。
(7)金融資產證券化得採用避險計劃
雖然特殊目的機構原則上不提供受益證券保本保息,但為解決證券化所產生之各種可能風險,實務上得提出規避各種風險的避險計劃。
3.金融資產證券化得採用信用增強機制
(1)內部增加機制:提供超額資產、優先劣後架構之運用、現金準備帳戶、利差帳戶、附追索權、更換部份資產。
(2)外部增強機制: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承諾或信用狀、投保信用保證、提供擔保。
4.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
(1)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
即「資金運用型」,其特性為先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後,再將其資金投資不動產。
(2)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
即「資金流動型」,其特性為先將不動產信託後,再以此發行證券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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