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年度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會計的年度

(一)開始及終了(第15條第1項)

會計年度之開始及終了,依預算法之所定。

(二)分季(第15條第2項)

會計年度之分季,自年度開始之日起,每三個月為一季。

(三)分月(第15條第3項)

會計年度之分月,依國曆之所定。

(四)分旬(第15條第4項)

各月之分旬:

1.以一日至十日為上旬。

2.以十一日至二十日為中旬。

3.以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為下旬。

(五)分為5日(第15條第5項)

各月之分為五日期間者,自一日起,每五日為一期,其最後一期為二十六日至月之末日 。

記帳本位幣

(一)計算(第16條第1項)

1.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2.政府會計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

3.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小數至分位 為止,釐位 四捨五入。

(二)處理辦法之擬定、核定施行(第16條第2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會計制度

一、制度設計之原則與牴觸禁止

(一)制度設計之原則

1.會計制度之設計,應依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其將來之發展,先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應有之會計憑證。(第17條第1項)

2.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第17條第2項前段)

3.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第17條第2項後段)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