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審查為原則 (訴願法§63Ⅰ)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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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查為原則 (訴願法§63Ⅰ)

書面審查為原則 (訴願法§63Ⅰ)

於訴願程序中,管轄機關原則上僅為書面審查而已 (訴願法§63Ⅰ),並不亦言詞辯論為必要。
僅就原機關所具附之必要關係文書以及當事人所提出之訴願書進行審查。

當訴願管轄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依職權通知當事人、參加人、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訴願法§63Ⅱ、Ⅲ;§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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