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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責任-國家對公務員或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作者:李由國家賠償之責任-國家對公務員或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由於我國對於公務員之損害賠償採國家代位責任,國家僅代替公務員向人民為損害賠償之給付。
因此在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國家得另外向公務員求償。
1. 賠償義務機關得對公務員請求 (國賠2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2. 賠償義務機關得對公物管理人請求 (國賠§3Ⅱ):
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 賠償義務機關得對行政受託人請求 (國賠§4Ⅱ):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即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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