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廠站各區域必須依消防法規

作者:夏進

捷運廠站各區域必須依消防法規

安裝合適之火警自動探測器。

每一個自動滅火系統

要在其本身控制盤、火警受信總機及廠站監控電腦上必須至少能顯示下列狀況:

(1)火警。

(2)滅火

動作。

(3)故障。

由車站及軌道區水電工程

所提供之泵浦及其它機電設施故障及水池的水位必須有現場及遠方二種方式顯示。當高、低水位超過標準時,須發出警報信號至站務室與行控中心。

消防系統的水源

由各建物的蓄水池經由消防泵浦和加壓設備取得,並應於消防車易於到達的各出入口設置消防送水口供消防隊連接送水管。消防送水口或採水口應採崁入式,並依消防法規加以標示。

捷運各廠站

之消防立管及消防栓箱除下列規定外,其餘應依照消防法規之要求設置。

消防立管系統

應依法規辦理並使用濕管的型式。隧道內消防立管則採用乾管型式,並附有消防水控制閥,裝於隧道口,控制閥為電動操作型,且在火警受信總機設有遙控裝置。

建物內的消防栓箱

應包含38公釐和63公釐口徑之消防栓,供連接長15公尺並附快速接頭之兩條消防水帶。

隧道內

應每50公尺裝置一消防栓,並附閥和63公釐水帶快速接頭。

地下車站內

靠近隧道處及隧道橫向通道內應設消防水帶箱,每一箱內應放置5條30公尺長的63公釐水帶,二十型乾粉滅火器二只和瞄子乙具。

捷運各廠站

應依消防法規之要求設置手提式滅火器,其位置應放在明顯及易於取用的地方,在非公共區域內採用旋架懸掛式,在公共區域則放置在箱子內為原則。

氣體自動滅火系統

必須包含貯存容器、配管、電動機械動作及手動之啟動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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