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之訂定

作者:夏進

招標文件之訂定

(一)目的

技術規格,涉及廠商能否投標或得標,若訂定不當,極易流於綁標。為杜絕不法人員藉不當之技術規格妨礙競爭,甚或謀取不法利益,故應明定招標文件規格之訂定方式,且不得限制競爭。

(二)訂定原則(採購法26)

1.依功能或效益: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2.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所稱「國際標準」,依標準法第3條規定,係指我國國家標準(CNS)及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例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準。

3.不得限制競爭: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4.不得提及特定來源: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招標公告

(一)目的

方便廠商取得全國各機關之採購資訊,達到促進競爭之目的,使採購公開化、透明化。

(二)公告內容及方式:(採購法27)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2.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