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處理簡便方式注意事項
作者:郭妍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行文之事項
逾期未復,須催辦、催繳、催復、催報、催發、催查者,用催辦案件通知單。
(二)不屬於本機關
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三)不同機關之來文
案由相同其答復同者,應併辦一稿,分知各來文機關。
(四)凡發往甲機關之文稿已經發出
又須以同樣文稿發往乙機關時,應將原案調出,加簽說明,擬照發乙機關,經陳奉核可後,即送請文書單位繕發,不必重行辦稿。
(五)召集會議宜用開會通知單
電子郵件或以電話通知。
(六)借支、請假、出差、請購等例行事項
得用表格填報,或利用機關內部網路,不另用簽。
(七)人事任免等例行案件
宜用定型稿。
(八)各機關交辦文件
宜指示原則,附式舉例說明;審核下級機關陳送報表或附件時,除重大錯誤發還更正外,應即就原案改正並告知,以免公文往返。
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收發與內收發
非屬必要,應合併辦理。
(二)定期報表
私誼交際文電及其他不涉及公務之文件,均不必辦理收發文登錄,可另用送文簿(單)遞送。
(三)編號登錄之簡化:
1.除總收發應摘由登錄外,其他歷程中只記文號,不必錄由,並可經機關內部網路,傳送有關單位。
2.公文書應一文一號,總收發文所編號碼,應在本機關內統一應用。
3.各機關應視實際情形,採用收發文同號,使文號更趨簡化。
4.收發文編號使用之代字,應以適用為度,勿疊床架屋,徒增累贅。
5.電報發文應以四位阿拉伯數字代表月日(如6月18日為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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