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基本概念-1

作者:洪正、 李由

憲法的基本概念-1

壹、憲法的基本概念

立憲主義的思潮

憲法為人類思想的結晶,起源於為對抗王權的壓迫,為使人民的權利獲得保障,從英國開始制訂大憲章(1215年)、權利請願書(1628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典章(1689年),影響到在美洲的殖民地,而導致了美國的獨立革命,並使美國發表了獨立宣言(1776年),又影響到歐陸國家,使法國發生了大革命,制訂了著名的人權宣言(1789年),這股推翻專制並制訂新憲以保障人權的風潮並逐漸擴散到整個歐洲,亦使得亞洲的日本及中國也受到影響。

憲法的重要內容

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國家若不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且沒有採用權力分立的(政府)制度,可以視為沒有憲法。」由此可以瞭解,基本人權與政府組織,是近代憲法重要的內容。


(一)基本人權方面(憲法第二章)


1.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
2.自由權:
自由權的內容繁多,又包括以下數種自由權:
(1)人身自由。(憲法第8、9條)
(2)居住遷徙自由。(憲法第10條)
(3)意見自由。(憲法第11條)
(4)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12條)
(5)信仰自由。(憲法第13條)
(6)集會結社自由。(憲法第14條)
3.受益權:
受益權也包括了下列數種受益權:
(1)經濟上受益權。(憲法第15條)
(2)行政上受益權。(憲法第16條)
(3)司法上受益權。(憲法第16條)
(4)教育上受益權。(憲法第21條)
4.參政權:
參政權包括了參與政權及參與治權兩種:
(1)政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憲法第17條)
(2)治權:應考試之權、服公職之權。(憲法第18條)
5.其他:
以上未列舉之權,以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為限,亦受保障。(憲法第22條)


(二)政府組織方面(憲法第三章至第十一章)


1.國民大會。(第三章)
2.總統。(第四章)
3.行政院。(第五章)
4.立法院。(第六章)
5.司法院。(第七章)
6.考試院。(第八章)
7.監察院。(第九章)
8.中央與地方權限。(第十章)
9.地方制度。(第十一章)


(三)立國基本原理方面(憲法前言與總綱)


1.根據中山先生遺教。
2.民主憲法。
3.共和國體制。
4.中華民國為國號。


(四)基本國策方面(憲法第十三章)


1.國防政策。
2.外交政策。
3.國民經濟政策。
4.社會安全政策。
5.教育文化政策。
6.邊疆地區政策。


(五)施行與修憲程序(憲法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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