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前言與總綱-3

作者:洪正、 李由

憲法前言與總綱-3

主權


(一)主權的意義

1.對內之意義:國家對內具有唯一且最高的支配權。
2.對外之意義:國家對外具有獨立性,除國際法之外,不受別國干涉。

(二)主權的特性

1.不可分性。
2.絕對性。
3.不可讓與性。
4.排他性。
5.永久性。
6.獨立性。

(三)主權的種類

1.君主主權:
以君主獨享國家絕對、永久、至高無上的權力。
2.國家主權:
以國家法人論為前提,視國家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而超越公民之上,因此,主權為國家所有。
3.國民主權:
主權分屬於人民所享有,每個公民所享有的主權係平等存在。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就主權的種類而言,我國屬於國民主權。


國民

(一)國民之意義

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可知具有國籍者為國民,受國家統治權支配。

(二)國籍法立法體例

1.憲法主義:
1876西班牙憲法、1857墨西哥憲法。
2.民法主義:
1927年之前法國民法。
3.單行法主義:
德、日、中華民國。

(三)國籍之取得

1.固有國籍:
依出生所由的血緣關係或所在地之國家而取得國籍。包括以下數種情況:
(1)屬人主義(血統主義)。
(2)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
(3)折衷主義(屬人兼屬地主義)。
2.取得國籍:
由出生(血緣及地緣)以外之其他原因取得之國籍。
(1)國籍法第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A.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B.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C.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D.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2)婚姻: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者。
(3)收養:為中華民國人之養子女者。
(4)歸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而歸化者。
(5)政治因素:領土變更,包括:領土割讓、領土併吞、領土光復等。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