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程序(第14條)

作者:陳雲飛

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程序(第14條)

1.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

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備具下列文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第1項)

(1)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

(2)初步工程設計圖說。

(3)財源籌措計畫書。

(4)工程實施計畫書。

(5)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

(6)營運損益估計表。

2.中央主管機關

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前述各款文書,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辦理。(第2項)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之開工、竣工(第15條)

1.大眾捷運系統建設

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第1項)

2.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得營運。(第2項)

施工之注意事項

1.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

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第16條)

2.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建設工程之施工

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第17條)

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

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第18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