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進行主義與職權調查主義

作者:李由

職權進行主義與職權調查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與職權調查主義

1. 職權進行主義

係指訴願程序的進行與實施(期日、言詞辯論、訴願審議程序之合併等等),由訴願機關依職權指定,不受當事人意思拘束。

2. 職權調查主義 (訴願法§67Ⅰ)

(1) 係指訴願管轄機關審查之事實範圍與證據調查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即使當事人並無主張,訴願審查
     機關仍得自行調查證據,並作為決定之基礎。

(2) 訴願法第67條第1項: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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