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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治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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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定義
作者:李由國家賠償之定義
因國家違法行使公權力使人民因而受有不利益,該相對人請求損害償,由國家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1. 國家賠償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機制:
相對於訴願及行政訴訟而言,國家賠償為「第二次權利保護」機制,即當公權力行為業已造成無可回復
之侵害,由國家給予損害填補。若是對於行政機關之作為請求中止、排除、預防其侵害仍應透過訴願以
及行政訴訟救濟(第一次權利保護)。且經訴願、行政訴訟後權利已受到保障者,自不得再提起國家賠償。
2. 以金錢給付為主,回復原狀為例外:
由於國家賠償目的不在於回復相對人在法律上地位,而是在於損害之填補。既然無回復可能,故應以金
錢填補損害為原則。例外有回復之可能時始得請求回復。故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亦循此脈絡而規定: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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