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作者:洪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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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1.概述:

當受到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被害人可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分為以下三種:

(1)通常保護令:

A.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B.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C.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D.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E.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2)暫時保護令:

申請方式同通常保護令。另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2.家庭暴力社會通報與扶助體系:

社政單位接獲通報後,由社工人員親赴現場了解以判斷個案是否需要緊急保護安置。當個案家庭不適合照顧孩子或無人可照顧,則將代為取得法院認可由政府(社會局)介入安置。
當受家暴者無法照顧孩子時,法院將孩子監護權轉移的順位依序為:孩子親戚、寄養家庭、兒童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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