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發生原因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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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發生原因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發生原因:

A. 法定委託:

指法律已明文規定,在特定條件之下授權個人、團體行使公權力。因已有法律規定,故不待機關授權,個人或團體逕得行使公權力。如:船員法第58條、第59條所定船長之警察權。以及私立大學關於學位頒發、學籍等等事務,係受教育部之委託,以及大考中心等等 。

B. 意定委託:

由行政機關基於其本身的意思而將管轄權移轉出去。
例如:海基會受委託為文書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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