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3條(沒收)

作者:陳毅弘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妨害秘密罪-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第315-3條(沒收)

第315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I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III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條 (沒收)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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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吳憲義
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有關妨害秘密罪與是否還能保留法律追訴權的問題
因為前陣子本人在沒被告知的情況下
被大舅子利用與我談話的過程中他私自帶了錄音設備進行偷錄其對話過程!此事還是本人配偶在無意間自己說溜嘴才曉得!雖事後大舅子與丈母娘在事隔幾日有登門想來與我父母兄長講述與我談話的過程和為何會想攜帶錄音設備的原由而想來致歉意(此事還是經由父執輩的共同朋友出面去要求他們須為此行為給出說明與歉意才會來我家的),而其丈母娘與大舅子的態度上在卻讓人感到他們對此行為並不感到不妥甚至還提到說是因為共同朋友的要求他們才會到我家來想表達”歉意”~
所以我想請教的是雖說對方已有來做此示意的行為出現,但卻讓我與其長輩們在內心實是感到對方對此偷錄音之行為並無任何發自內心的悔意
這樣我還能對他們的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就他們當時說有錄音,但卻沒把錄音設備帶到我家來證明真有此行為與工具,只是口頭上自己說溜嘴而已!如果是這種情況還能對其行為人進行有關的法律追訴權嗎?假使在往後有需要的話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