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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的防治-性騷擾定義
作者:洪正test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的防治-性騷擾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1.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
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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