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

作者:夏進

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

(一)服務指標之訂定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下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3條)

1.安全:

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2.快速:

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

3.舒適:

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

4.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第4條)

1.核備: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第1項)

2.調整或改訂:

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第2項)

(三)營運狀況之備查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之營運狀況,每三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第5條)

1.旅客

運量資料。

2.車輛

使用資料。

3.營業

收支資料。

4.服務

水準資料。

5.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四)年度備查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下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6條)

1.系統狀況:

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

2.營業盈虧:

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3.運輸情形:

包括運量、服務水準。

4.改進計畫:

包括改進事項、方法、進度及需用經費。

(五)會計制度之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會計事務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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