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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
作者:夏進(一)服務指標之訂定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下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第3條)
1.安全:
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2.快速:
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
3.舒適:
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
4.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二)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第4條)
1.核備: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第1項)
2.調整或改訂:
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第2項)
(三)營運狀況之備查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之營運狀況,每三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第5條)
1.旅客
運量資料。
2.車輛
使用資料。
3.營業
收支資料。
4.服務
水準資料。
5.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四)年度備查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下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6條)
1.系統狀況:
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
2.營業盈虧:
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3.運輸情形:
包括運量、服務水準。
4.改進計畫:
包括改進事項、方法、進度及需用經費。
(五)會計制度之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會計事務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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