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定義

依據「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104.8.21) 」之規定:
(一)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二)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2.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3.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資標的而成。
(三)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四)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2.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3.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4.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
5.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
6.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
7.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8.各公司第一張以人民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9.各公司第一張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或連結國內結構型商品屬新種財務工程。(如結構型商品連結投資標的之計算公式或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10.各公司第一張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11.實物給付項目非屬殯葬服務且保險期間與保險給付期間合計
  超過十年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事項情形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新型態個人財產保險商品任準則三.)

(一)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一年。
(二)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一年,惟已核准達三張。但配合政府政策開辦之保險商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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