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二十二)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二十二)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十七、專設帳簿賸餘財產分派
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投管辦法§17)
十八、外幣計價與結匯
(一)約定互換收付幣別之禁止
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不得於新臺幣與外幣間約定相互變換收付之幣別。但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二)以新台幣給付年金
保險人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依前項但書之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須分別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三)投資標的為外幣計價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專設帳簿資產,以投資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為限;保險人並應與要保人事先約定收付方式,且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以新臺幣給付年金者不在此限。
(四)結匯事宜遵循央行規定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其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投管辦法§18)
十九、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一)保險人資格
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2.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3.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4.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5.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風險值計算基礎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
(三)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資格
保險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前,應先經主管機關認可其符合第一項所定資格。(投管辦法§19)
二十、保險人兼營投資型保險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一)定義
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以下簡稱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
(二)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為限。(投管辦法§20)
二十一、全委資產之保管
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產,應依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按保險商品別分別獨立保管。(投管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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