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回復請求權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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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回復請求權

地位回復請求權

A. 僅適用於給付行政

係指於給付行政的範圍內,行政機關錯誤不當的處置,致人民因此受有損害,據此請求回復法律上應有之地位(事實狀態)。

B. 目的

透過回復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得以獲得行政機關的給付

C. 要件

(A) 機關違法行為:
      係指機關違背應執行之職務,如機關之作為悖於法定提供資訊之義務。
      是否違法以有無違背法律規定為斷,且不問機關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
(B) 人民因其錯誤處置而受有損害:
      人民係因機關之違法行為而受有損害,並作成錯誤處置;例如未告知其申請時間,以致於人民逾期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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