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擬定機關

作者:陳仕弘不動產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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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擬定機關

1.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之規定擬定之:


(1)    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2)    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3)    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2.特定區計畫

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3.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

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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