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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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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