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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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1)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2)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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