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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
作者:洪正、 李由一、中山先生的思想
(一)權能區分原理
1.人民有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權)。(政權)
2.政府有能(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治權)
(二)五權憲法理論
將西方的三權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擴充為五權政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三)直接民權
1.一縣之自治團體,當行使直接民權,當有普通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2.民權以縣為單位,各舉一代表,此代表完全為國民代表,即用以開國民大會,選舉大總統,其對於中央立法亦得行使修正之權,即為全國之直接民權。「只盡其能,不竊其權。」不能以代表之個人意見來決定。
二、國民大會職權變動
依增修條文第1條第2項,停止適用國民大會全數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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