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10條

作者:方哲

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10條

用水設備如須使用或通過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接用他人所有水管,申請用水人應事先取得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如在施工期間或日後發生糾紛,由申請用水人自行負責。

前項通過之土地,為既成道路者,如申請用水人書面承諾該土地之使用發生爭執時願自行負責處理者,得免提同意書。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緩接受新裝用水之申請:

一、配水管尚未依預定計畫敷設到達者。

二、當地出水或配水系統供水能力已達飽和尚未完成改善者。

三、供水有特殊困難者。

四、依法令規定不能給予接水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用水設備

第12條

用戶用水設備分外線及內線二部分。

外線指配水管至量水器(水表)間之設備。內線指量水器後至水栓間之設備。若設有總量水器者,以總量水器為內外線分界。

外線由申請用水人向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申請並繳付應繳各費後,由本公司裝設;內線由申請用水人委託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裝設,但情形特殊經雙方同意者,得併外線計費由本公司裝設。

外線如以加大口徑辦理,並由本公司負擔加大部分之差額者,用戶不得反對本公司駁接他人使用。

第13條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審定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經所在地本公司服務(營運)所或由本公司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檢驗合格,始得供水。

前項審查及檢驗費用,本公司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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