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作者:陳奇澤&程湘

原則: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7Ⅲ

因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29-2Ⅴ

違規超載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

§35Ⅰ

酒駕、吸毒駕駛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

§35Ⅲ後段

5年內違反酒駕、吸毒駕駛規定2次以上,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

§35Ⅳ後段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駕、吸毒駕駛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37Ⅱ

犯特定重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

§54

平交道違規。

§61Ⅰ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61Ⅰ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62Ⅳ後段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

§67Ⅳ

依第6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6年以上。

例外情形

§67-1

吊銷駕照經一定期間後重新申請考照。

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9Ⅳ

違反汽車裝載因而致人受傷。

§30Ⅲ

違反汽車裝載因而致人受傷。

§35Ⅲ前

5年內違反酒駕、吸毒駕駛規定2次以上。

§35Ⅳ前段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駕、吸毒駕駛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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