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團體的活動方式--司法訴訟

作者: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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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團體的活動方式--司法訴訟

利益團體的活動方式--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對於某些較為弱勢的利益團體而言,諸如少數族群團體·婦女團體·環保團體、同性戀團體等,提出司法訴訟往往是一項頗為有利的活動策略。尤其,當這些利益團體嘗試對於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官僚體系、政黨組織,以及社會輿論加以影響,但是始終無法有顯著進展之際,訴諸司法訴訟的策略就成為關鍵的手段。

利益團體之所以將其政治理念直接訴諸司法判決,主要在於法官係屬終生職,因此他們處理爭議事務的態度往往有別於政務官員與民選議員,而較易處於超然、中立的立場,公平地裁定紛爭。尤其,當法院本身擁有司法審查權,亦即法院審判訴訟案件時,同時審查訴訟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是否與憲法或法律精神相符,倘若與憲法或法律義理牴觸,法院得根據憲法或法律,拒絕適用該項法令。

無疑地,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促使司法體系得以直接進入若干重大政治問題的核心,對於諸多政治紛爭的解決,具有深遠的影響。再者,法院對於某些特定案件,經常不可避免地必須解釋法律和創制判例,而該項行為便形同是一種司法立法的表現。

有時候,利益團體訴諸司法判決作為活動策略,不僅期望透過法院爭取特定權益,往往亦有引起社會輿論關注的作用。由於法院不得拒絕審判的特性,所以利益團體在短時期內動員支持者大量進行司法訴訟,經常成為傳播媒體報導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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