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法解釋-5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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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釋-5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1)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

(2)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亦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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