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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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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釋-性交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性交
1.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刑§10Ⅴ)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性器或性器官」,指生殖器官,男性的睪丸、陰莖、精囊,女性的陰唇、陰蒂、陰道、子宮均屬之。
3.刑法對於「性交」採廣義見解,不僅發生於異性,亦可發生於同性,而且不限於性器之進入,亦可包括性器以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之進入,且其進入者不限於他人之性器,亦包括他人之肛門。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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