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收容聲請事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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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收容聲請事件

行政訴訟之收容聲請事件

(一) 釋字708、710。

(二) 適用案件類型 (行訴§237-10)

1.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
    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2. 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三) 管轄法院 (行訴§237-11)

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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