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與授權

作者:陳雲飛

出口與授權

1.間接出口(indirect exporting)

透過獨立的「國際行銷中間商」進行出口貿易,所需投資與風險較小,有中間商的專業團隊服務,賣方不易出錯。

國際行銷中間商類型:

(1)國內出口商:

以自己名義購買產品,再銷至國外。

(2)國內出口代理商:

只負責替國內企業產品找國外買主,賺取佣金,俗稱貿易公司。

(3)合作組織:

同時替數個生產者(通常為初級產品)辦理外銷業務,如各類農產合作社。

(4)外銷管理公司:

出口公司付費委由中間商管理其產品出口活動。

2.直接出口(direct exporting)

公司自行負責出口業務,投資程度、風險與利潤均較間接出口為大。例如設立國外銷售部門、設立海外銷售分支機構等。

授權(licensing)

1.授權(licensing)

授權即是企業與國外的被授權者簽訂合約,被授權者支付權利金取得商標、專利、製造程序與技術或其他價值事物的使用權。一個典型的以授權來拓展國際市場的例子即可口可樂公司。

對企業本身來說,這樣做的好處是能以較低的風險打入國外市場,但缺點是對於被授權者的控制力較直屬分公司差,且被授權者若經營非常成功,授權者也僅能賺取預定的利潤。當被授權者事業成功而契約結束時,可能成為競爭者。

2.契約製造(contract manufacturing)

與授權相反的是契約製造,本國企業將公司某項業務外包給國外製造商,請其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因此「契約製造」又稱為「國際轉包契約」(International Subcontracting)。此種合資方式的好處是可以迅速發展業務,且降低財務成本,將主要資源投入資本製造,最終亦有機會與當地製造商成為合夥關係,或是直接買下當地製造商的經營權而成立海外分支機構。缺點是減少了製程的控管程度,且損失製程中的潛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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