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分段要領
作者:郭妍
1.主旨
(1)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說明
(1)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2)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備註
「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四)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
2.內文:
(1) 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 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
公文結構及作法說明如下:
令: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 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A. 訂定「○○○施行細則」。
B. 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C. 廢止「○○○辦法」。
(2) 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3) 公、發布應以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方式為之,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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