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業之權利與義務
作者:陳少偉
(一)權利
1.事業獨占權:
係指事業,僅由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享有經營的權利,其他人均不得經營者。鐵路法第3條:「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2.土地徵收申請權:
興建鐵路所需之公共設施等時,得依土地法之規定申請徵收用地之權利。鐵路法第7條第1項:「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3.稅捐減免權:
係指立法者為促進鐵路事業之發展,而以法律明文規定鐵路事業所得享有的稅捐減免之權利。鐵路法第17條第2項前段:「前項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
4.營運優待權:
係指立法者為促進鐵路事業之發展,而免除檢查、徵用或扣押之權利。鐵路法第5條:「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5.請求協助權:
鐵路經過之橋樑、涵洞或其他設備遭受重大損壞,非鐵路事業本身財力所能一時修復時,為求迅速恢復交通,得請求政府撥貸專款或材料,以資補救。鐵路法第6條:「鐵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時,為求交通迅速恢復,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予貸款。」
6.營運費用收取權
係指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而對於其利用人均可酌收適度之費用,以作為營運代價之權利。鐵路法第26條第1項:「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同法第35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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