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規定

作者:陳雲飛&許文達&夏進

公文用語規定

期望及目的用語

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覆」。

准駁性

建議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台端」、「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貴機關」或「貴單位」。

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公文用語參考表

類  別

用  語

適 用 範 圍

備  註

起首語(指公文起首所用之發語詞)

有關

關於

謹查

通用。

 

制定

訂定

修正

廢止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用。

 

特任

特派

任命

茲派

茲聘

茲敦聘

任用人員用。

 

稱謂語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使用,如「鈞部」、「鈞局」。

前均應空一格示敬,為上行公文用語。

對無隸屬關係之上級稱謂語,如「大部」、「大院」。

前均應空一格示敬,為上行公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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