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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原始憑證不符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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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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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審計事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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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單位預算之編入總預算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一)應編入總預算者(第86條第1項)
1.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2.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其他特種基金,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
(二)不受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者(第86條第2項)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辦理以前年度依法定程序所提列之公積轉帳增資時,以立法院通過之當年度各該附屬單位預算所列數額為準,不受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應編入總預算之限制。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造、核定與備查
(一)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造(第87條第1項)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應依其業務情形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二)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核定與備查(第87條第2項)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執行,並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備查。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之應變措施與補辦預算
(一)應變措施與補辦預算(第88條第1項)
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 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每筆數額營業基金三億元以上,其他基金一億元以上者,應送立法院備查;但依第五十四條辦理及因應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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