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忠誠義務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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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忠誠義務

公務員忠誠義務

1.此處所稱之忠誠義務,係指忠於憲法之義務。即作為中華民國之公務員,應恪遵憲法之規定,忠於中華民國憲政精神之義務。
2.忠誠義務為公務員與國家間之間最基礎之義務,公務員身分上之其他義務多基於此忠誠義務而衍生。
3.對於少數職務而言,忠誠義務已具體化成為特殊義務。例如總統、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其任命就職須經過宣誓、填寫誓詞等典禮。而未經宣誓者,亦不因此而免除忠誠義務。
由忠誠義務聯結至公務員的身分資格: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才有服公職並取得公務員身分之資格(憲§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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