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懲戒-懲戒處分的種類

作者:唐恩

公務人員的懲戒-懲戒處分的種類

公務人員的懲戒-懲戒處分的種類

1. 撤職

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2. 休職

(1) 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2) 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3. 降級

(1) 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2)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4. 減俸

(1) 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 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5. 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2)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

6. 申誡

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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