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類推適用、擴張解釋、目的性限縮

作者:陳仕弘

準用、類推適用、擴張解釋、目的性限縮

準用、類推適用、擴張解釋、目的性限縮

1. 準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
也有學者認為,準用就是一種「法律明文規定的類推適用」。

2. 類推適用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積極規定,但卻無明文規定,基於同一法律上理由(立法目的),而比附援引(並非法律明定)其他類似法規,例如:餐廳外寫「禁止狗進入本餐廳」,他的目的在於維持餐廳的環境衛生,所以如果有客人帶一匹馬進來,餐廳也可拒絕讓馬進來。其實類推適用就是透過解釋的方式,來彌補法律上的漏洞。

3. 擴張解釋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有規定,但其涵義過狹,不足適應實際情形,因而擴大其意義。

4. 目的性限縮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應為消極限制,但卻無明文限制,基於法律規範意旨,而予以限縮,例如:餐廳禁止動物進入→允許金魚進入。因為禁止動物進入的理由,可能是因為怕動物的毛髮、寄生蟲、氣味、叫聲等影響到其他人,而金魚雖然也是動物,但它並沒有上述的問題,因此允許客人帶金魚入內。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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