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編各論-互易

作者:羅揚

債編各論-互易

互易就是互相交換金錢以外的物品。關於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另若約定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並應交付金錢時,即為「附有補足金之互易」,其交付金錢之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民法第398、399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