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現行法之定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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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現行法之定義

(1)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

A.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B.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B)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C)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2)另參照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第37條: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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