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與民法上之權利主體之差別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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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與民法上之權利主體之差別

行政主體與民法上之權利主體之差別

1.公益為目的:

民法上之權利主體指的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之主體;而行政主體除了前述權利能力之外,同時以完成行政任務,並且以達成公益為目的。

2.行政主體並非概括性的具備權利能力:

(1)民法係概括性的權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6);法人則於法令限制內享有權利能力(民法§26)
(2)行政主體則非概括的權利主體:
行政主體依法取得在公法上的權利能力,固無疑義。惟公法人在私法領域中須特別注意,僅在不違背其行政目的及性質的情形下,所做的私法法律行為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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