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適格的效果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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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適格的效果

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適格的效果

(1) 實務見解

應以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認定為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1488號之見解。

(2) 通說見解

應以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事由,認定為起訴不合程式或要件不齊備,應命限期補正。
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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