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特殊情形

作者:夏進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特殊情形

(一)軍事機關採購不適用本法之情形:

(採購法104)

1.軍事機關之採購

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2)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3)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4)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2.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

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二)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規定之採購:

(採購法105)

1.機關辦理下列採購

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1)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2)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3)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

(4)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2.前項之採購

有另定處理辦法予以規範之必要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駐外機構辦理採購不適用部分規定:

(採購法106)

1.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

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下列各款規定。但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其處理方式。

(1)第二十七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2)第三十條押標金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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