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280 筆查詢結果
土地登記各論-數值法複丈(三)
地政士|
7/31/2017
分割複丈
1.辦理分割複丈:(地測253)
採數值法分割複丈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250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
(2)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就申請人所予條件,測算該分割點在界線上之坐標後,再於實地測定該界址點之位置,並埋設界標。
(3)前款分割界址點之點號,應按本地段現有界址點最後點號之次一點號順序編列之。
2.受法院查封之土地:(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3點)
(1)申請土地分割複丈後,若該土地受法院查封時,地政事務所仍應予施測。
(2)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複丈結果,申請分割登記,如認為有礙查封效力之虞者,地政事務所應駁回之。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
1.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地測255)
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應與原宗土地之面積相符,如有差數,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分割面積之大小比例配賦之。
2.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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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數值法複丈(二)
地政士|
7/31/2017
複丈應備資料(地測246)
數值法複丈時,應準備下列資料:
1.錄印本宗土地及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界址點點號、坐標及附近圖根點點號、坐標,並加算方位角及邊長。
2.土地面積。
3.參考圖。
4.地籍調查表。
鑑界複丈(地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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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數值法複丈
地政士|
7/31/2017
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地測218)
適用戶地地面測量相關規定
1.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98條、第99條、第101條及第102條之規定辦理。(地測219)
2.數值法戶地測量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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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四)
地政士|
7/31/2017
地籍圖之更正(地測244)
採圖解法複丈者,依下列規定訂正地籍圖:
1.分割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地號以紅色雙線劃銷之,然後以紅色移繪其新經界線,並以黑色註記其新地號。
2.合併複丈部分,應依土地複丈圖將不需要之部分經界線以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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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三)
地政士|
7/31/2017
分割複丈
2.受法院查封之土地:(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3點)
(1)申請土地分割複丈後,若該土地受法院查封時,地政事務所仍應予施測。
(2)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複丈結果,申請分割登記,如認為有礙查封效力之虞者,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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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二)
地政士|
7/31/2017
複丈圖之整理(地測241)
土地複丈圖之整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變更後之經界線用紅色標示之,並將其原經界線用紅色×線劃銷之。
2.變更後地號用黑色標示之,原地號用紅色雙線劃銷之。
3.合併後再分割者,其分割之經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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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
地政士|
7/31/2017
適用戶地地面測量相關規定
1.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90條至第94條之規定辦理。(地測219)
2.展繪已知點,應依各點之縱橫坐標,就圖廓及方格網,按既定之比例尺,嚴密施行,並以距離檢查之。其展繪誤差不得超過零點二毫米。(地測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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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十一)
地政士|
7/31/2017
地籍圖之訂正
1.複丈成果需訂正地籍圖者,應於完成登記後隨即辦理之。(地測235)
2.因行政區域、段或小段界線調整而編入之土地,應移繪於各該地段之地籍圖內,並重編地號;其有新增圖幅者,應與原地籍圖幅連接編號,並拼接於地籍接合圖及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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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十)
地政士|
7/31/2017
測量錯誤之更正
1.複丈發現錯誤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者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地測232Ⅰ)
(1)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
(2)抄錄錯誤者。
2.前項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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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九)
地政士|
7/31/2017
測繪
1.用益物權之平面位置測繪: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平面位置測繪,依下列規定:(地測231)
(1)同一他項權利人在數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同一性質之他項權利者,應儘量測繪在同一幅土地複丈圖內。
(2)一宗土地同時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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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八)
地政士|
7/31/2017
土地地號之編定
1.土地分割之地號:(地測233)
土地分割之地號,應依下列規定編定,並將編定情形登載於分號管理簿:
(1)原地號分割時,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他各宗以分號順序編列之。
(2)分號土地或經分割後之原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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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七)
地政士|
7/31/2017
土地界址調整
1.限制:
(1)土地界址調整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如為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並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規定。若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地測225)
(2)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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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33 至 2844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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