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圖解法複丈

適用戶地地面測量相關規定

1.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90條至第94條之規定辦理。(地測219)
2.展繪已知點,應依各點之縱橫坐標,就圖廓及方格網,按既定之比例尺,嚴密施行,並以距離檢查之。其展繪誤差不得超過零點二毫米。(地測90)
3.戶地測量採圖解法者,其已知點不敷需用時,得以平板儀採圖解交會法或圖解導線法,測量補助點。(地測91)
4.圖解交會法採前方交會或側方交會者,其觀測方向線應有三條以上,角度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示誤三角形之內切圓直徑不得超過零點二公釐。(地測92)
5.圖解導線應於已知點間連接。其圖上閉合差,不得超過0.2毫米√N(N為總邊數,N≦6),並應平均配賦於各點。(地測93)
6.圖解法戶地測量應採光線法、導線法、半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法施測。但採導線法或半導線法者,應隨時檢查並閉合之。(地測94)

複丈依據(地測240)

1.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其因分割或鑑定界址複丈者,應先將其測區適當範圍內按其圖上界線長度與實地長度作一比較,求其伸縮率,分別平均配賦後,依分割線方向及長度決定分割點或鑑定點之位置。
2.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本規則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地測219Ⅲ)

複丈圖之調製(地測239)

土地複丈圖之調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調製土地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週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縐破損等情形繪明之。
2.土地複丈圖調製後,應經核對地籍圖、原有土地複丈圖及地籍調查表無誤後,始得辦理複丈。
3.土地複丈圖應按申請案件逐次調製,不得重複使用。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