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數值法複丈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數值法複丈

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地測218)

適用戶地地面測量相關規定

1.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98條、第99條、第101條及第102條之規定辦理。(地測219)
2.數值法戶地測量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圖根點或都市計畫樁測量之成果觀測及計算之。(地測98)
3.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地測99)
4.數值法戶地測量之縱橫坐標,計算至公釐止。(地測101)
5.數值法戶地測量成果,除依第90條之規定展繪外,得以自動繪圖儀展繪之。(地測102)

複丈依據(地測247)

1.複丈應以圖根點或界址點作為依據,並應先檢測圖根點及界址點,所測得點位間之距離與由坐標反算之距離,其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1)市地:
0.005公尺√S+0.04公尺(S係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2)農地:
0.01公尺√S+0.08公尺。
(3)山地:
0.02公尺√S+0.08公尺。
2.前項之檢測應由縱橫二方向實施之。
3.因地區廣大必須先使用經緯儀補測圖根點者,應依本規則第二編第二章圖根測量之規定辦理。(地測219Ⅲ)
4.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法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簿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應觀測二倍角。(地測248)
5.距離測量應依第58條規定辦理。(地測249)
6.數值法複丈得視實地情況採光線法、直線截點法、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法等施測。(地測250)
7.數值法複丈,其界址點位置誤差之限制準用第73條之規定。(地測251)第73條規定,戶地測量採數值法測繪者,其圖根點至界址點之位置誤差不得超過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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