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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六)
司法特考|
8/1/2017
言詞辯論階段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1.聲明應受裁判事項: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民訴192)。即表示該訴訟上請求為何。
2.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就當事人所欲主張之事實及權利關係加以說明,使法官得藉此釐清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3.聲明證據:當事人應聲明所用之證據(民訴194)。
4.當事人就自己及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為陳述:
(1)真實完全陳述義務:指當事人在訴訟上不得為虛偽或不完全之陳述之義務(民訴195),若違反,法院不得將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實作為裁判之基礎。
(2)具體化陳述義務:當事人就他造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須為陳述(民訴195第2項),且當事人之陳述須具體,不得抽象指摘,若未能具體化陳述,法院不須勘酌其所為之陳述。
(3)陳述之種類及攻擊防禦過程之建構:
當事人對於他造事實上陳述(主張)可能之反應有四:「無該事實(否認)」、「不知或不記憶有該事實」、「承認該事實(自認)」、「不為任何陳述(不爭執)」,分述如下:
A.主張:即當事人就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實體法上要件事實之陳述。
B.否認: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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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六)
司法特考|
8/1/2017
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1.名詞意義:
(1)廣義:指言詞辯論期日(民訴209),包括狹義言詞辯論階段及調查證據階段。
(2)狹義:專指使當事人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言詞辯論階段,即於言詞辯論期日中排除法院調查證據階段。
2.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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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3
公職考試|
8/1/2017
墮胎罪
第288條 (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I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II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III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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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五)
司法特考|
8/1/2017
訴訟程序之停止
(3)有助於紛爭解決者:
A.告知訴訟而使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民訴185)
B.關於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終止收養之訴,法院如認為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家事事件法49)。
3.裁定停止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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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四)
司法特考|
8/1/2017
訴訟程序之停止
3.承受訴訟:
(1)意義:有資格續行訴訟之人,以承繼前當事人之目的,繼續該當然停止之訴訟程序為目的而為之聲明。
(2)程序: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訴176)。條文所謂「受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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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2
公職考試|
8/1/2017
殺人罪
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
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保護法益:
殺人罪所保護的是生命法益,就此而言有必要進一步釐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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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三)
司法特考|
8/1/2017
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三種類停止制度之立法目的如下:
1.當然停止:欠缺程序要件時給予補正時間。(民訴168至174、民訴180)
2.裁定停止:藉停止追求裁判統一。(民訴181至185)
3.合意停止: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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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二)
司法特考|
8/1/2017
期間
3.期間之起算與計算:
(1)起算:法定期間依法律規定,裁定期間自送達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2)計算:依民法規定。
(3)在途期間之扣除:(民訴162)
A.要件:
(A)須當事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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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一)
司法特考|
8/1/2017
期間
1.意義:時間概念上為一條「線」:
(1)廣義期間:自某時至他時繼續經過之時間,為一個時間的段落。
(2)狹義期間: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向法院為訴訟行為應遵守之時間。
2.種類:
(1)法定期間:法有明文規定之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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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1
公職考試|
8/1/2017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I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依現行法之規定,刑法221「強制性交罪」之行為主體,已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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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十)
司法特考|
8/1/2017
期日
1.意義:指法院與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會合於一定處所而為訴訟行為之時間。為單一之時日,時間概念上為一個「點」。
2.種類:宣示期日、言詞辯論期日、調解期日等。
3.期日之指定:
(1)指定人:
A.審判長:期日,除別有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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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程序(九)
司法特考|
8/1/2017
送達
(九)送達之效力
1.書狀繕本之送達:發生該行為應生之效力。
(1)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民訴66)
(2)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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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37 至 2748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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